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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不审触动谁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1-01-07 20:09:04 阅读: 来源:奖杯厂家

郭树清上任还是希望做一些事情的,希望放松监管、加强管制,他上任以来的很多措施都慢慢朝这个方向努力。但是说出来可以,做起来绝不容易,这里面水太深。证券从业人士陈先生这样表示。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人士均认为这一改革阻力不小。更有人认为目前限于法制环境、退市制度、投资者理性程度等条件,发行制度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还不成熟。

“问题是,IPO发行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目前证券法第三次修改正在酝酿中,我认为如果IPO发行制度不改革,证券法修改也没多大意义。”

“IPO不审”,值不值得大胆迈步一试?

新股发行制改欲启动  “改革是迫在眉睫的。”刘俊海解释,“因为IPO发行制度是投资者利益损失的一个制度根源;此外,企业也对发行制度抱怨很大,因为企业不理解为什么有些企业能够通过发审委核准,而另一些却无法通过;还有些企业在二级市场赚不了钱,就到一级市场套现,这都和IPO制度不健全息息相关。”

几年来,中国IPO制度改革经历过内部认购制、等比例配售制、引入挂号制、划分网上网下配售、上网竞价、市值配售和询价制等,但一直没变的就是发审委对上市企业的核准制,发审委通过它可以控制发行新股公司的数量、结构、质量。

但严格的核准制并未减少证券欺诈上市问题,反倒让那些通过上市门槛的公司品尝到了上市后的饕餮盛宴,而投资者往往成为弱市群体,上述陈先生告诉记者。

2008年,立立电子(002257)造假上市;2010年,苏州恒久(300060)传出虚假专利丑闻;2011年,胜景山河(002525)被指业绩造假和披露不实。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热衷海外上市,中国的投资者不能分享这些真正有盈利前景的公司成长带来的好处,原因在于国内上市成本高、过程繁琐,且对上市公司有一个要求盈利的硬性要求。经济观察员陈业对法治周末记者如此解释。

“IPO不审”的支持者财经评论员叶檀就认为,IPO不应该审,也不必审,就算审也审不到位,一些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的上市,其审核权限实际不在发审委,因为有一系列的特批。此外,一旦过会公司出现纰漏,发审委还成为中介机构的替罪羊,因为这些公司上市经过了发审委的批准。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郭树清上任后对相关情况做了“低调调研”。要进行IPO发行制度的改革应该也是从券商、各个机构那里得到了普遍赞同改革的答案,并且郭自己有了改的想法。

郭树清上任之后,改革之举每每出现,并显出放松管制、推行市场化的方向: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强制上市公司分红、发展公司债、严打证券违法违规、推动长期资金入市、IPO审批阳光化。

“IPO不审”成了他抛给市场的新问题。也有人认为郭树清在试探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水深水浅。

但郭树清显然并不愿止于试探。有消息称,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初步议定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三成左右,还有一些调整事项正在继续研究之中。2月15日,郭树清也提到“大幅减少事前准入和行政审批”。

不审存在法律问题  “改的方向自然是美国的审核备案制,因为中国现在的证券监管理念、制度都是美国舶来品,只是学得不到位。且美国IPO注册备案制已经实践多年,并证明是满足多方利益需求的手段。”刘俊海说。

目前,美国证监会只做程序性审核,不做审批,对于企业上市没有发现程序不合规或者造假就不能否定,让市场来决定。而证监会将注意力集中到上市后监管和惩罚,造假的公司往往“倾家荡产”。

但质疑的声音还是存在的。如果IPO完全市场化,中国法制环境在监管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能否有效胜任,成了最大的疑问。

北京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就质疑道:“注册制的前提是法律体系相对要完善,事前的行为由注册制解决,事后行为由监管去解决。但我们现在法律环境不完善,事前有很多寻租行为,事后的监管又落不到实处,最终无法按照法律框架去监管,如果这样的条件下盲目过渡到注册制,"三高"发行反而可能会更严重。”

但在叶林看来,这样的想法太保守,法制体系永无完善之日。改革都是从一点一滴改起,当年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没有任何事先设定好的法律做基础。且任何一个制度改变一定会带来新问题,我们只能随着新问题出现不断完善,却不能因为无法现在给出新问题答案而选择停滞不前。

在记者采访的多数业内人士中,都认为IPO发行制度改革长期讲是一个大方向,只是很难采取“休克疗法”。

“修改法律本身并不难,首先要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上市公司的上市发行条件,以符合IPO从核准制向注册备案制要求的转变。”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另外一个法律领域的修改来自行政许可法,叶林说,证监会对

IPO企业的核准权力来自行政许可法,而企业上市不应该成为行政许可,而应该是市场选择行为。

亟需的配套法律则是加大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刑事处罚力度,更核心的则是追究违法企业的民事责任,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举证责任倒置。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

IPO发行制度改革与司法救济关系密切,刘俊海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让这两类民事案件得到受理和审理。而之后更希望成立中国投资者协会,保护投资者利益。

改革存在利益博弈  但是,人人口中的改革“阻力大”,也并不是空穴来风。

“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现实的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还有待完善,比如退市的企业要退到什么市场去。另一方面要期待投资者真正"投资"企业,而不是"炒"股票。”刘少军说。

刘春彦更对来自证监会内部的阻力表示了忧虑,郭树清的改革最终将是触动既得利益者,包括掌握审批权的证监系统官员。一旦改革进行,注册备案制意味着一些官员权力的削弱,而掌握权力者是很难主动削弱自己权力的,所以改革推进恐怕还要请更高层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操刀。

另一个方面的忧虑则来自中介机构的不情愿。

“对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证监会放弃审核则意味着这些中介机构要承担更严格的审核责任,也就承担更大法律责任。”刘春彦解释。

部门间的利益仍然难以协调,因为IPO改革会牵涉到整个金融市场,不仅在股票市场,还在债券市场、场外市场,但后两者则不全归证监会管理,如何与人民银行、发改委以及地方政府协调,也是摆在郭树清面前的现实问题。刘少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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