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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3:43:17 阅读: 来源:奖杯厂家

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施行医保医疗费用“打包封顶”的收费模式。昨日,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总额控制目标将细化到各家定点医院,超标部分将由医院和医保共同分担。

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到医院

《意见》中称,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在扣除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次性预缴保费、统筹区域外就医、离休人员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支出等费用,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向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同时,这一目标数额会被细化分解到各级各类定点医院。意在保证质量、规范诊疗的前提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意见》强调,在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要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对于各定点医院具体分担的总额控制目标,《意见》提出,要以近三年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实际收费为基础,将该地区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照医院的级别、类别、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家医院。《意见》特别提到,总额控制目标将向基层倾斜,以便鼓励公众就近就医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

“超标”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分担

除了分解到各家医院之外,总额控制的指标还将按月分解细化。如果医院当月未“超标”,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基金;如果“超标”则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予审核。

此外,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超标”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合理分担,如有结余则由医院自己留用,以提高其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自行制定实施总额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应加强协商,并广泛征求医院、行业协会和参保人员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的总额控制指标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总额控制管理全程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同时,《意见》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总额控制指标的一定比例设立“周转金”,按协议约定拨付给医院,以助其缓解资金运行压力。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补偿。

对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或费用构成等发生较大变动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在年度中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意见》特别强调,各地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针对实行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加强对定点医院行为的监管。不合要求的医院将被适当扣减质量保证金。

此外,卫生部门还提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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