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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21:25 阅读: 来源:奖杯厂家

第一条 为了解决因企业破产、关闭而造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职能缺位问题,保证该类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结算等业务不受影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以下简称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委托一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银行),设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以下简称“托管户”),对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管理。

管理中心刻制“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托管户结算专用章”,作为托管户专用印章。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纳入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托管职工),由管理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凭证》(以下简称“托管凭证”),供其办理转移、提取等结算业务。

第六条 托管凭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编号、原单位名称、转入托管户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托管户余额;

(三)转入日期、管理中心经办人。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托管单位(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托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手续时,须出示托管凭证,由管理中心对单位(个人)信息档案进行核实后按规定审批。

托管职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托管户全部提取或转出的,需将托管凭证交回管理中心注销。

托管凭证被盗、遗失、损坏的,职工本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和管理中心要求的有关材料,经管理中心确认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已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尚未解散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须附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报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及《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到其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托管户的有关手续。

(二)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已经解散,财务印鉴已销毁的,职工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档案托管机构(兰州劳动力中心市场等)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等,向管理中心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户管理;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出具公函,并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等,交由职工本人到企业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托管户的有关手续。

(三)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或申请人按常规程序办理启封手续。

第九条 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对破产、关闭企业原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单位账户下,只有部分职工转入托管户的,单位账户保留,托管职工个人账户销户;

(二)原单位账户下,通过正常提取、转移、转托管,个人账户全部销户的,单位账户销户。

第十条 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在未转入托管户前,本人要求提取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织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在安置职工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报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破产清算组织直接将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已进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在职工与新单位确定正式劳动关系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将其住房公积金从托管户转入新单位账户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已进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在托管期间,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进入托管户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结息。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为住房公积金已进入托管户的职工提供余额查询、复核等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进入重组单位或重组单位无法对其住房公积金实施正常管理的职工,可纳入托管户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需要以个人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并入托管户进行管理。托管职工需要以个人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并入托管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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