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杯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奖杯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宋代各级地方机构对矿冶业的管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18:43:35 阅读: 来源:奖杯厂家

一、路一州一县三级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 的矿冶业管理,除由逐级专职机构(诸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各矿场监官等)负责外,地方众 多其他机构亦加以兼管。在这些兼管机构中,以路一州一县三级机构的兼管最为重要,形成了一个长期而稳定的地方兼管体系。此外,发运司、提举常平司、经制熙 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等机构的兼管亦在特定时期内发挥了一定作用。

(一)路级机构(转运司、提刑司)的矿冶业管理权1.转运司的管理转 运司以一个独立的机构名称出现,始于宋代。但“转运使”之名中期已出现。当时,转运使职责主要是漕运江淮粮食,以供应中央王朝所在的关中地区,后来才 出现“度支盐铁转运使”、“水陆转运盐铁租庸使”等职衔,转运使开始兼管多种事务,包括管理矿冶业事务。然而,这类转运使的职权范围并不固定,其职衔常常 “随事立名,沿革不一”,管辖的区域范围也很大。

宋初沿用“转运使”名称后,其内涵开始变化,到宋太宗当政时期,转运使逐步成为统辖 固定区域内重要事务的主管官,“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各路都设置了由转运使为首的转 运司机构,本路的矿业生产也成为转运司管辖的经济事务之一。

据史料记载,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6),江南转运使樊若冰(《宋史》 名樊若水)请置监于升、鄂、饶州,兴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太平兴国八年,江南转运使张齐贤亦询访江南产铜、铅、锡之地,并 请官府提高处州、信州、饶州等地收买铅、锡、炭的价格,以促进矿产开采,增铸钱币。南宋人洪咨夔在《大冶赋》中也把转运司视为是最早对矿冶业负有管理权的 机构,即:“漕轺兼统,肇于兴国”。根据以上几条史料可以肯定,江南转运司管理矿冶业始于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问,这是有关宋代路级机构管理矿冶业的最早记 录。其后,由于南方诸路矿冶铸钱生产的蓬勃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又以“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内供奉官白承睿同提 点铸钱事”,扩大了江南转运司兼管矿业的地域。这种变化被洪咨夔称为“都提命官,防于成平”。由于这种跨路的大范围的管理与江南转运司的职权很不相符,故 宋政府后来转令发运司统管了长江以南各路的矿冶铸钱事务。宋仁宗景{;占二年(1035)八月,又建立了专职机构一提点坑冶铸钱司替代了发运司的管理。

虽然江南转运司统管江南福建路矿冶业的职权被罢除了,但仍负责兼管本路矿冶业生产。而且,这种管理形式扩大到了南方各路。一直到南宋时期,南方各路的转运司都负有兼管本路矿冶事务的职责。

北方诸路矿冶业在宋太宗以后也陆续出现由本路转运司兼管的记载。如宋太宗至道二年(996),陕西转运使上奏:“成州界金坑两处,先是州遣吏掌之,岁课 不能充”,为了提高监督管理职能,转运使建议“望遣使按行,更立新制”。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四月,河东路转运使宋搏因“大通监冶铁盈积,可供诸州军 数十年鼓铸”,上言“请权罢采取以纾民”,得到皇帝的允可。宋仁宗天圣年间,京东路登、莱等州淘金生产兴盛,转运司为此专门制定了淘金生产和官府收买的细 则,并发布实施。由于北方诸路直到时期才普遍设置了路级专职矿冶机构,因此,在宋徽宗以前的很长时间内,北方诸路的矿冶业事务基本上是由:本路转运 司负责管理的。

南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二月,由于矿业开采日见衰微,本钱入不敷出,官员冗食,江淮提点坑冶铸钱司被罢 废。这之后的八个月问,宋政府采取了以各路转运司主管本路矿冶事务的措施。这段时期,宋政府对矿冶业的管理状况又倒退到北宋仁宗景{右二年以前的情形,即 缺少一个有效地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的机构。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出现“诸路铜料有无不等,运司不相统辖,无以通融鼓铸”的弊病。于是,绍兴二十七年 (1157)九月,宋政府又在行都临安设置了提领诸路铸钱所,总管各路的矿冶铸钱事务,其下“合系诸路运司、知、通拘催应副职事,并令依旧通管”。但是提 领诸路铸钱所的设置,不仅没有取代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职能,还增添了新的弊病,故高宗于绍兴二十九年(1159)七月罢提领诸路铸钱所,重新恢复了提点坑冶 铸钱司对各路矿冶业的专职管理权。

实际上,宋高宗时期矿冶主管机构的频繁变动,并没有影响到各路转运司对本路矿冶业的兼管权,此后直 到宋理宗、宋度宗时期,仍可见到转运司兼管的记载,例如:广南东路“提舶谢蘧侵漕司泥子场锡课”。宋度宗于咸淳八年(1272)六月辛亥因“广东运司银场 病民”而下诏罢之。这些记载说明,转运司在南宋一直肩负着对矿冶业的管理职责。

两宋期间,转运司对本路矿冶业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矿场生产方面,转运司有组织实施权和检查监督权,并负责向中央政府奏报生产的利弊,制定相应的措施,兴发或罢废矿场等等,这样的例子很多,仅举数例于下:

宋仁宗庆历三年六月甲辰诏:诸路漕臣令所部官吏条茶、盐、矾及坑冶利害以闻。

宋神宗元丰三年闰九月庚子,河东路都转运使陈安石言:

自到任……并绛州曲沃金坑、泽州陵川锡窟各已措置就绪。

宋神宗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奏:徐、郓、青等州岁制军器及上供简铁之类数多,而利国、莱芜二监铁少不能给。

请铁从官兴煽,所获可多数倍。自是,官榷铁造器用以鬻于民,至元祜罢之。

宋哲宗元祜五年四月癸丑,湖南转运司言:应金银铜铅锡兴发不堪置场官监,依条立年额课利召人承买。而地主诉其骚扰,请先问地主如愿承买,检估己业抵当及所出课额利钱数已上,即行给付。如不愿或已业抵当不及,即依本条施行。

从之。

宋高宗绍兴二年三月戊午,诏应有坑冶去处,令漕司契勘所得不偿所费者并罢。

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五月庚午,秘阁修撰新知福州沈调言:……福建路产铁至多,客贩遍于诸郡,而官监坑冶绝然稀少,今若尽令中卖入官,则无所用;纵之,则利不归上,深为可惜,乞令转运司措置申省。从之。

悟空传手游内购破解版

天地三国下载

棋牌